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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在当事人的户口是迁入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并且在拆、迁的划定时间范围之前,户口就已经迁入当地的; ...
1、该项是有区别的:每个公民都只能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当事人双方的户口所在地不同的,社区的公共服务、子女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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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享受: 1、应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为准,结合当事人的户籍性质等综合考虑; 2、如果当事人户口迁入后,属于本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比如农村的农业户口性质等)的,就可以在户籍地享受相应的待遇; 3、否则就不能享受户籍地所在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户口迁出后,也不能享受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1、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已经根据户口所在地(天津)的计生政策的规定,缴纳过社会抚养费的,就是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受该集体的利益分配; 2、如果只是申报了户口,但没有缴纳过社会抚养费的,一般来说,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不能参与分配待遇; 3、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是地方性政策,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咨询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的责人; 4、如果对相关人员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出示相关的办理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天津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根据你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确定。只要具有原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该享受其成员待遇。 (四)“农嫁女”(或入赘男)成员资格的认定。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认定农嫁女的成员资格时,可参考以下原则: 1、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在男方固定生活的,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与配偶均外出务工,应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女嫁出后,户口或承包地之一在娘家,但其在男方生产、生活,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女嫁到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应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嫁出后,因为离婚,又迁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土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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