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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会变动的,当事人不可以再享受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1、当事人户口迁移出当地(农村)的,就不再是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在当事人的户口是迁入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并且在拆、迁的划定时间范围之前,户口就已经迁入当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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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已经根据户口所在地(天津)的计生政策的规定,缴纳过社会抚养费的,就是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受该集体的利益分配; 2、如果只是申报了户口,但没有缴纳过社会抚养费的,一般来说,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不能参与分配待遇; 3、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是地方性政策,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咨询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的责人; 4、如果对相关人员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出示相关的办理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天津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每个公民都只能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在当事人是指本人户口迁出地的该项补偿的,户口迁出后,是不能再享受的; 2、在当事人是指子女户口所在地的该项待遇的,只要当事人的户口是在该待遇的划定时间范围之前迁入的,并且属于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的,可以享受该待遇; 3、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1、因为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原籍后,就不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因此不能享受到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办理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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