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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严格说来是两个公司的员工,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劳务主体。其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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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严格说来是两个公司的员工,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劳务主体。其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用工关系的区别。工作性质的区别。使用上的区别。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是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的两个不同概念。严格来说,他们是两家公司的员工,属于两个不同的劳务主体。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劳动关系的差异。工作性质的差异。使用上的差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使用被派遣工人。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工作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因辍学、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内,其他劳动者可以替代的岗位。
1、协议《》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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