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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护士,跟医院签订合同,还没到期限,我就要辞职,院方

2024-08-23
你作为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合法解除与医院的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你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与医院的劳动关系,但要以以下事由且能证明。 1、医院拖欠劳动报酬,未支付加班工资; 2、医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五险,且足额,足年限; 3、医院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等。此种事由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请求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还可以请求医院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至于医院压证件不给,你可以请求医院给。不清楚你那里的人,建议咨询以下当地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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