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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工伤赔偿费用的合约本身是属于违法行为。是无效条款。员工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索取相应的赔偿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权利。首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认定为工伤的,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就是所谓的伤残鉴定),可根据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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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公司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免除该义务。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动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切不可认为只要员工书面同意,公司就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对于社会保险费有没有时效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没有时效之说。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凡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应全额补缴,没有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有仲裁时效。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故也同样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费争议的案件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年时效制度。本案中丁某在入职时就与公司约定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2010年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更“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丁某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未向仲裁部门提起申请,也未发生时效中断的情形,过一年之后劳动者再提起申请的,则会丧失胜诉权。 虽然在仲裁部门社保费的争议适用一年时效的制度,但若用人单位确有漏缴少缴情形的,劳动者依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后,如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应该考虑是否有可能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来对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这两种情形中,时效中断是较切实可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力求获得时效中断的效力。
工伤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允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合同解除,在伤残鉴定下了后,劳动者依旧有权向公司主张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其中一次性伤残赔偿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事故。需要申报工伤(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的),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于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一次性算段;保留劳动关系则按月享受相关待遇。 如何处理和操作,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带上现有的材料。 如需对于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时效进一步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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