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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合同,除女职工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除存在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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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现在不少人有种误解,即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对的。细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知道,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而女职工怀孕后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也只限于几种情形,并不包含“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如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为了更加明确此点,劳动部曾有一文清楚地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不得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解除合同。据此,如你公司确实能够证明该翻译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无论其怀孕与否,均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国家对于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方面限制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但是,这种特殊保护并不代表怀孕的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在根据这条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并没有限制性规定,而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0条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你已经怀孕,但因为你违反了劳动法第25条任何一款的规定,公司依然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期存在以下情况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r(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r(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r(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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