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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涉及的纠纷类型

2024-12-07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可能产生的纠纷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单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可能遭受直接损失(如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或者参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2. 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解除:如果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3.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应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分担。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赔偿合同履行的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伪造授权书等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另一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予以确定,但以合同实际履行时的可得利益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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