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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等23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广东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则另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在3月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局曾表示,深圳市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将不低于10%。按此计算,调整后的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至少1100元,特区外有望上千元。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1.1%。每个类别增长率都接近或超过20%,其中第四、五类增幅较大,分别为22.4%、24.5%。为促使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通知》还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
1、经深圳市政府五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深圳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小时。新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2、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费应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从2013年3月1日起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月/月。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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