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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深圳市政府五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深圳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小时。新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2、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费应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从2013年3月1日起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月/月。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请参考以下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3月1日起,广东省上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调整方案由原先的5个标准类别调整为4个,广州作为一类,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上调至1300元,上调幅度达18.2%;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6元/小时提升至12.5元每小时。二类包括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四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上调幅度19.6%;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三类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提高17.3%,包括汕头、惠州、江门四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小时。此外为四类(不包括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增幅为19.7%;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补贴,最低工资不包括工人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收入,最低工资应按法定货币按时支付。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最低工资可以按月工资制定,也可以按小时工资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督机构对工人权益的保护。深圳底薪标准2018年还未进行调整,目前依照的是2017年的标准,标准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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