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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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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三)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 (四)不得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风险提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使用职责,对不听制止或者不予纠正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使用、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在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二)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风险提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实施检验、检测的日期;自现场检验、检测完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提供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期限,无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三)销售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供使用登记证书、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 风险提示:禁止销售单位销售未经许可生产、国家或者天津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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