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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
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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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因为病假期间员工没有上班,所以工资不是按际支付的,而是按照日薪×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支付的。日薪并不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而是月薪计算基数÷当月薪日的结果。工资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的工作日和法定假日。例如,在标准的时间制度下,将每月的天数计算为休息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方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1)劳动合同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的工资基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确定的基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基准时,根据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基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未约定的,使用者和员工代表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必须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使用者和劳动者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根据劳动者本人所位(职务)正常上班的月薪的70%统一决定。(1)连续工作年数不足2年的人,病假工资为上述计算基数的60%(2)连续工作年数不足2年的人,病假工资为上述计算基数的70%(3)连续工作年数不足4年的人,病假工资为上述计算基数的80%(4)连续工作年数不足6年的人,病假工资为上述计算基数的90%(5)连续工作年数超过8年的人,病假工资为上述计算基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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