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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扣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来扣除费用,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计算方式,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来扣除费用。 如...
1、行程开始前29-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2、前14-7日,按总额的20%; 3、前6-4日,按总额的50%; 4、前3-1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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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程开始前29-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2、前14-7日,按总额的20%; 3、前6-4日,按总额的50%; 4、前3-1日,按总额的60%; 5、行程开始当日,按总额的70%; 6、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根据旅游费用总额和实际出游天数确定。 7、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旅游者可以单方解除旅游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针对你的问题旅游合同的解除规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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