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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解除合同是否能要回全额旅游团费

2022-04-14 289人已浏览
  • 孔令抄律师

    孔令抄律师合伙人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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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游客主动提出解除旅游服务合同的,不能要求全部已缴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游客在旅游结束前终止合同的,组织协会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 也就是说,旅行社有权在扣除发生的相关费用后,将余额归还给游客本人。 这是因为游客在提供旅游服务之前支付的费用属于预付款。法律上,预付款是在合同期限结束前,支付价款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支付义务。合同未履行时,无论违约方是哪一方,预付款都应退还。但需要注意的是,收受价款的一方有权扣除必要的费用,而不是全额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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