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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但仅限于休息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单位的做法是法律提倡的,法律精神是从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出发,首先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发给加班工资是次要选择,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款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可以拒绝,休息日加班补休合法,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应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当首先按照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200%支付工资报酬;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不应补休,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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