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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但一年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
如果劳动者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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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管时间长短,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1.不可以。因为当时合同并未到期。 2.可以要求继续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看上去确实感觉是前两项好像矛盾,不过第二项主要是两种特殊情形的单列。一、该单位过去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一旦实行了,过去的工作年限够十年,再加上离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时,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国有企业改制这种情形,虽然企业性质变了,也就是用工主体变了,但是只要符合两个十年的条件,也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感觉至少你很认真。有时候,法律的某个条款确实有不同理解,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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