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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没有事先约定: 通常员工擅自离职以前的出勤时间的工资应当正常计算。对于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员工造成的损失要求补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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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赔偿损失。劳动者擅自离职,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准,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擅自“跳槽”等均属擅自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8条规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出勤结清工资。拓展资料擅自离职指擅自撕毁劳动合同或虽经向所在企业提出辞职而未获准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的一种行为。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下,实行将固定用工制改为用工劳动合同制。企业用工可通过企业所在地劳动主管机关(劳动局或劳动服务公司)的介绍,或者由企业或用工单位自行向社会公开招收招聘、按照择优原则,通过考核录用,试用3个月至半年,再通过考核然后定工种等级。一般新招职工,须进行技术、业务、文化等培训。培训期视需要而定,多数在3个月以上。按我国有关规定,培训期达3个月以上者,结业后的1年以内不准辞职,如坚决辞职或擅自离职的,则必须负责赔偿企业对其本人培训所支付的费用损失。所以擅自离职的职工,不但要负责赔偿培训费,而且要负因其擅自离职所造成的有关经济损失。必要时,应负法律责任。资料来源::擅自离职
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然,有的也不发离职待遇。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获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补助费。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66号)规定,凡要求离职在城镇另谋职业的职工,经批准离职后,不发离职待遇。 辞职的职工,在1983年4月9日发布《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劳人计[1983]12号)之前,是没有辞职生活补助费待遇的,此后的辞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家居城镇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 这种辞职费也仅适用于原来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虽然从最初的规定看,离职是对干部而言,辞职是对工人而言,但从后来的规定看,界限越来越模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这两种政策规定运用的越来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职工仍需适用这两种政策。 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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