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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自愿离职的程序: 1、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和交接; 2、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至少保存两年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备查。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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