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特别保护区内的绿化影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检修、维修、行车作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进行处理,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理;给保护管理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外侧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机动车非法营运、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外侧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禁止损坏、冒用轨道交通标识、标志。
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六)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八)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十)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1人已浏览
8,852人已浏览
394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