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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轨道交通设施保护,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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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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