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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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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事故处理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涉及规划、园林、公安等部门职能的,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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