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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拒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不影响单位的解约行为,如果员工具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等情形的,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员工拒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处理方法如下: 1、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类型作出基本的判断,判断这个员工对于解除或终止合同是什么样的态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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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处理方法如下: 1、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类型作出基本的判断,判断这个员工对于解除或终止合同是什么样的态度,是否存在抵触情绪; 2、其次,如果判断员工可能拒签通知时,可以在书面送达通知时,同时准备录音设备,如果能够在一些有视频监控和同步录音的办公室则更佳; 3、用人单位为确保万无一失,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带有法律强制性。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了,即使用词不规范,但在劳动仲裁等过程中,不会因为用词不规范就被认定为不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尽管写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但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法定的企业责任不会因为描述差异,或双方约定而有任何改变,因为法定的责任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
辞退文书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没有直接送达劳动者手中,有效;反之则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文书,一般应当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因为各种原因,不能送达本人,参照《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的,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职工愈期不归也不能视为旷工,更不得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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