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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病救助条件: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
大病医保政策调整内容:1、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政策调整将显著扩大被保险居民享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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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病救助政策: 一、大病救助享受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特困优抚对象、流浪乞计人员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对象。 二、大病医疗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特困优抚对象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的,入院时凭本人身份证即可通过结算窗口完成一站式救助;在市外住院的,治疗终结后,持住院收费发票、医保或农合报销审批表及相关医疗资料,到所属乡镇民政办公室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其他贫困对象患病,无力承担医药费的,可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申请,由社区和村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民主评议通过后进行张榜公示,群众异议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即可进行救助。 三、大病救助所需资料: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本人户口簿复印件、住院发票、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审批表、出院小结(记录)等相关资料。
严重疾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市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本投资稳定、服务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可为困难群众提供快速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申请人应当属于下列情形:①农村五保对象;②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④20世纪60年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贴的退休职工。申请资格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2)户籍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和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和病历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合格村(居民)公示;不合格的返还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公室应)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乡村(居住);(3)不符合条件的返乡村(居住),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乡村(居住)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乡。经核实批准后,向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
家庭暴力援助包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受害人也可以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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