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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乡镇复员军人、乡镇三级以上残疾军人、红军失散军人、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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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救助形式: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第三章大病救助标准 第六条城乡参保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参保城镇居民及参保儿童学生)大病救助标准: 1、0-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住院费用超过 3万元的,进入大病救助,其中 3-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85%比例予以报销, 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按 90%比例予以报销,报销封顶线为 30万元。 第七条城镇参保职工大病救助标准: 1、0-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 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进入大病救助,报销比例为 90%,报销封顶线为 30万元。 第四章大病救助程序 第八条大病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无缝隙衔接。 第九条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0- 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城镇参保职工0- 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报销,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程序报销。 第十条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住院费用 3万元以上部分和城镇参保职工 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只需要结算个人自费部分,救助部分由医院和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结算。具体细则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五章资金管理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如下: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即生活极度贫困人员;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一般就是残疾人,无后代养的老人;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是贫困人员;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一般是没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进行发放抚恤金补助金的一些重点优抚对象; (六)通过总工会进行核定过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即总收入打不到标准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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