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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政策调整内容:1、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政策调整将显著扩大被保险居民享受大...
一、重疾救助条件:(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支持(抚养)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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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疾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市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本投资稳定、服务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可为困难群众提供快速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申请人应当属于下列情形:①农村五保对象;②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④20世纪60年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贴的退休职工。申请资格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2)户籍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和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和病历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合格村(居民)公示;不合格的返还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公室应)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乡村(居住);(3)不符合条件的返乡村(居住),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乡村(居住)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乡。经核实批准后,向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
第三章大病救助标准 第六条城乡参保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参保城镇居民及参保儿童学生)大病救助标准: 1、0-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住院费用超过 3万元的,进入大病救助,其中 3-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85%比例予以报销, 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按 90%比例予以报销,报销封顶线为 30万元。 第七条城镇参保职工大病救助标准: 1、0-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 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进入大病救助,报销比例为 90%,报销封顶线为 30万元。 第四章大病救助程序 第八条大病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无缝隙衔接。 第九条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0- 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城镇参保职工0- 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报销,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程序报销。 第十条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住院费用 3万元以上部分和城镇参保职工 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只需要结算个人自费部分,救助部分由医院和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结算。具体细则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五章资金管理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第五生活保障对象、城市贫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万元; 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万元救助; 第三,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居民医疗保险和重疾保险报销后,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万元; 第四,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从1万元开始,1万元以上按3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万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从1万元开始,1万元以上按2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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