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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救助政策如下: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即生活极度贫困人员;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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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疾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市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本投资稳定、服务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可为困难群众提供快速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申请人应当属于下列情形:①农村五保对象;②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④20世纪60年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贴的退休职工。申请资格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2)户籍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和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和病历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合格村(居民)公示;不合格的返还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公室应)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乡村(居住);(3)不符合条件的返乡村(居住),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乡村(居住)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乡。经核实批准后,向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
大病医保政策调整内容:1、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政策调整将显著扩大被保险居民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利益,预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将多支出2174万元.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贴的报销比例。成年居民、儿童、大学生参加一级缴费的比例为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调整后,预计居民医疗重病保险基金将支出1145万元。《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以下医疗费用不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由第三人承担; (三、由公共卫生承担; (四)境外就医。 医疗费用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提前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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