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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救助政策如下: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即生活极度贫困人员;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
第三章大病救助标准 第六条城乡参保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参保城镇居民及参保儿童学生)大病救助标准: 1、0-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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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政策调整内容:1、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政策调整将显著扩大被保险居民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利益,预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将多支出2174万元.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贴的报销比例。成年居民、儿童、大学生参加一级缴费的比例为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调整后,预计居民医疗重病保险基金将支出1145万元。《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以下医疗费用不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由第三人承担; (三、由公共卫生承担; (四)境外就医。 医疗费用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提前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乡镇复员军人、乡镇三级以上残疾军人、红军失散军人、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农村低保对象; 四、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对象有其他特殊困难。
农村重疾救助对象: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乡镇复员军人、乡镇三级以上残疾军人、红军失散军人、苏区老干部,以县光荣院、县工疗站为主。2、农村五保对象3、农村低保对象4、城市低保对象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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