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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都得按照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执行,当地政府无权减免。但可以根据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情况,以最低的幅度征收。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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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具(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生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 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以上是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不交怎么样?由此可知,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不交会产生滞纳金,严重的话会由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其它疑问,欢迎向ask.com发布法律咨询。
首先,除了收费,还有行政处罚吗?依据有关规定:对超生者,除社会抚养费外,还应由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深圳的《规定》并没有体现出来。另外,即使体现了这一要求,对单位人进行了双重处罚,但是对于没有单位的人,该如何处理呢?第二,意外出生的孩子如何收取社会抚养费?这儿的意外,包括因强奸、未成年人偷尝禁果等导致的小生命诞生。他们是受害者。因为,收不收是个问题。如果不接受,可能会被恶意钻空子;如果接受,不仅对真正的受害者不公平,对他们也是二次伤害。第三,对于低收入人群,如何收取?由于参考城镇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有必要考虑这一事实。若仍按平均值收取,不但对这部分人群不公平,而且对他们的生活也有很大影响。让一个家庭陷入生存困境不是惩罚的初衷。第四,区分个人收入也是个问题。除了台面上的收入,很多人还有看不见的灰色地带。而且这部分往往是其收入主体,但是很难查实。若无法查明,所谓对超出部分按二倍加征就不可能也不能严格执行。去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在4个城市对名人、富人超生现象进行的调查显示,虽然有高额罚款,但其中超生三胎超过10%。如果罚款不起作用,超生必然会沦为富人的游戏。富人用钱赎回法律尊严,这显然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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