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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缴纳的,将按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征收决定不服...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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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 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事务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以下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当前居住地时,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当前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前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生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民政府计划生地的生育行为第一个部门发生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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