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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抚养费征收问题

2021-10-22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事务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以下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当前居住地时,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当前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前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生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民政府计划生地的生育行为第一个部门发生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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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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