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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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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所以我国虽然各地都有社会抚养费,但各地的征收标准是不同的。人口的增长会导致每个人的资源分配量越来越少,所以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社会的经济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人民收入也得到更大的提高。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第五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具(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生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首先,除了收费,还有行政处罚吗?依据有关规定:对超生者,除社会抚养费外,还应由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深圳的《规定》并没有体现出来。另外,即使体现了这一要求,对单位人进行了双重处罚,但是对于没有单位的人,该如何处理呢?第二,意外出生的孩子如何收取社会抚养费?这儿的意外,包括因强奸、未成年人偷尝禁果等导致的小生命诞生。他们是受害者。因为,收不收是个问题。如果不接受,可能会被恶意钻空子;如果接受,不仅对真正的受害者不公平,对他们也是二次伤害。第三,对于低收入人群,如何收取?由于参考城镇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有必要考虑这一事实。若仍按平均值收取,不但对这部分人群不公平,而且对他们的生活也有很大影响。让一个家庭陷入生存困境不是惩罚的初衷。第四,区分个人收入也是个问题。除了台面上的收入,很多人还有看不见的灰色地带。而且这部分往往是其收入主体,但是很难查实。若无法查明,所谓对超出部分按二倍加征就不可能也不能严格执行。去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在4个城市对名人、富人超生现象进行的调查显示,虽然有高额罚款,但其中超生三胎超过10%。如果罚款不起作用,超生必然会沦为富人的游戏。富人用钱赎回法律尊严,这显然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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