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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具(市、区)上年城...
【具体征收流程】人口计生局、受委托的街道(镇)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填写违法生育对象个案报告,同时应当立案并填写审批表。2、至少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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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子女,需要在办理户口时缴纳社会抚养费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情况自行制定3,可以参考相关规定:(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事务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以下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当前居住地时,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当前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前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生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民政府计划生地的生育行为第一个部门发生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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