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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财产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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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不属于物权。 《法学大辞典》对租赁权下的定义是: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的总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租赁权的具有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请求出租人保持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的权利;其二是占有租赁物,并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司法拍卖的财产是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可以的。只要具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1、经过登记的租赁合同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租赁合同虽然未经过登记,但该合同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条款并且该条款的内容已由出租人(租赁物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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