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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500户(含本...
因房屋征收,需要收回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占地,作为房屋、建(构)筑物等价值评估时应当考虑的影响价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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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依法鉴定为危房采取排危措施除外);(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三)房屋析产、分割;(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续期;(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实施不增加房屋补偿费用的继承、拍卖等行为,房屋权利人持合法证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手续。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以受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各类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征收房屋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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