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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依法鉴定为危房采取排危措施除外);(二)...
征收属于国有委托产、国有拨用产、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单位自管产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按照房改政策购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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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本条例所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本条例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本条例所称房屋的附属物,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房屋主体功能配套的建(构)筑物。本条例所称签约期限的起始时间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评估报告之日。本条例所称浮房,是指于1989年至1996年期间,经确认属于住房困难户自建、审批手续不完备,因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由XX核发浮房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
征收营业记载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入依法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一月平均纳税额)×过渡期限(月);(二)使用被征收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不能依法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8‰×过渡期限(月);(三)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四)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停产停业3个月支付一次性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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