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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两个单位上班,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单位借调另一个单位的职工,这种情况下,被借调的职工只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另一种是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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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员工因工作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的,在停业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属公司按月支付。停业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人员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本章相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作人员停业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作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立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属公司负责。第39条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使用者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5级,6级残疾人每月领取的残疾津贴(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
在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后,单位需要及时将职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20]256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时王先生是在B工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B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B公司要求王先生向A公司主张工伤赔偿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该事故与A公司无关,且B公司作为第二家用人单位同样负有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如果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应当由B公司向王先生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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