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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
(一)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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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由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取消事由包括自己变更注册商标和商标注册事项自己转让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商标权无效事由,第一,缺乏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必须具有显着的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12条),不得欺骗手段(《商标法》第41条第1条)第二,侵犯先行权利,即侵犯他人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利(《商标法》第28条)和其他先行民事权利(《商标法》第3条),如果违反了诚实的商标法律法律,第1条,就不会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利(第1条)。(2)不同时限有拆迁事由发生可申请商标拆迁权,因拆迁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拆迁无法设置时限。(3)法律结果不同的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取消后失效。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商标权获得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始终无效。
区别如下: 1.后果不同。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 2.事由不同。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无效的事由包括,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侵害在先权利;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
(一)事由不同依据我国《》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可分为三类:第一,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12条)、不得以欺骗手段(《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第二,侵害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商标法》第28条)及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31条);第三,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包括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商标法》第13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16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商标法》第31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二)时限不同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三)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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