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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2020-06-09 7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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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区别如下: 1.后果不同。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 2.事由不同。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无效的事由包括,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侵害在先权利;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7条第1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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