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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商标注册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2021-10-27
(一)事由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取消事由包括自己变更注册商标和商标注册事项自己转让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商标权无效事由,第一,缺乏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必须具有显着的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12条),不得欺骗手段(《商标法》第41条第1条)第二,侵犯先行权利,即侵犯他人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利(《商标法》第28条)和其他先行民事权利(《商标法》第3条),如果违反了诚实的商标法律法律,第1条,就不会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利(第1条)。(2)不同时限有拆迁事由发生可申请商标拆迁权,因拆迁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拆迁无法设置时限。(3)法律结果不同的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取消后失效。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商标权获得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始终无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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