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在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因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管辖不便而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事实上,在刑事领域,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需要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是:1。管辖权不明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况;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几个机关可以同时依法管理,即可以管理或不管理,经协商仍未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况;3、不方便管理:由于客观或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案件管辖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方式确定,如法院所在地发生地震灾害,或法院单位受贿应集体回避。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1人已浏览
282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5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