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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
一、土地使用权年限和转让(一)土地使用权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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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年限和转让(一)土地使用权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二)土地使用权转让1、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2、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二、土地使用权期满或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2、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3、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4、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三、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在上述第一、第三种情况下,减除项目支付款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证明,即必须出具税务发票或获得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财政收款收据,并以其票面金额为减除额。对于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其他票据或证明,其金额不能减除计税营业额。”,你的情况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解决。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比如居住用地最高70年,转让前已经使用了5年,则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65年。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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