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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自土地挂牌出让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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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1、《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自土地挂牌出让后,开发商拿到土地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比如居住用地最高70年,转让前已经使用了5年,则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65年。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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