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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劳动合...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予缴纳社会保险的,属于部分无效合同,其他条款还是有效的,无效的部分应该纠正,不予完善修改加以纠正的,职工可以因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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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要求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越少,损失越大,成本越高。用人单位的账户余额低于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或者用人单位在分配后仍未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以及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2、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用人单位协商。
劳动者不愿意支付社会保障是非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兼职员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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