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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一是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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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期一般是两年,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 一、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二、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 三、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 四、认真解读保险合同: (一)核实常规信息; (二)明确保险责任; (三)记住关键节点; (四)了解退出机制。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而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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