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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期为两年。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
人寿保险追诉期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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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政策对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中止期限需要根据中止的具体情形来判断,不同的中止条件有不同的中止期限。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就是劳动者服兵役的时间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时间,如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依据《工会法》第15条和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限就是劳动者在工会任职的期限,一般为3年或5年。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就是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不可抗力存续的时间就是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如用人单位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其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再如劳动者意外失踪的,劳动者下落不明之日起到劳动者出现之日或者被宣告死亡这段时间,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间。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的,其中止的期限也应该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保险合同暂停期间有效。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后,超过法定或约定期限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暂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主要特征(一)保险金额的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二)保险金的给付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三)保险利益的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1、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没有金额上的限制。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四)具有长期性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险,保险期限短期则数年,长则十几年、数十年或人的一生。(五)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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