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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止的时间是多久

2021-11-30
中止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中止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最常见的。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如果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未按时缴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未缴纳,则保险合同终止。根据《保险法》,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2年内申请复效。符合复效条件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当然,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被保险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者保险人不能接受变更的保险对象(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患有被保险人不能按条件承保的疾病),或者因其他原因被解除,不再有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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