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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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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主要特征(一)保险金额的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二)保险金的给付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三)保险利益的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1、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没有金额上的限制。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四)具有长期性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险,保险期限短期则数年,长则十几年、数十年或人的一生。(五)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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