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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采用标准GB/T 16180-2014年《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业病残等级》
鉴定标准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的标准。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参看如下规定(由于篇幅所限,对具体的判定标准,不展开介绍): 1,《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2,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4,本标准替代GB/T16180一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5,在2014年已经修改标准为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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