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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会诊按医嘱,劳动能力鉴定按劳鉴委通知。会诊,是指几个或一批医生共同诊断疑难病症,是伤病治疗活动的具体措施。工伤职工因为治疗伤情需要,确需会诊的,按负责治疗的主治医师的安排,进行会诊。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有所在省、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内蒙古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时间具有一定随意性,按劳鉴委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即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工伤等级和职业病残疾等级因伤情不同而不同,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残疾等级可参考《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工伤和职业病残等级》GB/T16180-2014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该标准对残疾等级进行了详细规范的分类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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