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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诉讼的法律性质

2025-01-18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一方要求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作者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程序时并不合适。首先,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出反诉,但反诉的请求若未经过仲裁裁决,那么双方的争议将违反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定。其次,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若已经过仲裁,那么上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变得毫无意义。此外,在劳动争议双方都不服仲裁结果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起诉,案件总得有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请也都应得到处理。而此时适用反诉又会产生一些问题。 因此,作者建议将劳动争议诉讼作为一种复合之诉,即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诉讼后,不管另一方是否服从仲裁裁决,法院都会把仲裁的内容一并审理,对于合理合法的予以维持,对于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纠正。这样可以与上述劳动法规定相协调一致,同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对于未经过仲裁的内容,如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先经仲裁程序,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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