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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中兜底性条款的合法性

2024-11-05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达成和解时,双方可以签署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中共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等内容。只要在签订过程中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未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情况,该和解协议通常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和解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其中一方在事后表示后悔并主张协议无效,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能会对协议内容进行适度调整。 针对离职和解协议中的兜底条款,例如“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和“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追究任何一方的经济责任”等,即便在后续出现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争议问题仍需经过事实认定。如果协议中已对这类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且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情况,那么协议中关于争议部分的相关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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